律师观点分析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05 13:59) 点击:102 |
律师观点分析 A诉大竹县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大竹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A,男,生于1963年2月4日,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XX,住所地大竹县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体操,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大竹县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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