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江峰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王X、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05 14:01)    点击:157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南京XX公司、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承诺书》中承诺人王X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承诺书》中王X的签名可能与本人的笔迹非同一人。所以,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审判决,故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对案涉欠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XX公司辩称,该鉴定意见书是申请人单方自己委托进行的鉴定,且是对《承诺书》复印件中的王X签名进行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故请求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然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复印件《承诺书》中承诺人“王X”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承诺书》中王X的签名可能与本人的笔迹非同一人,但该鉴定单位并非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并且用于检材的《承诺书》是复印件,样本亦不规范,其鉴定结果明确亦存在“可能”的字样,故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综上,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XX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XX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XX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江峰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江峰律师,江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江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72244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江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潜江律师 | 潜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江峰律师主页,您是第219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