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字不手术”的规矩要改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2-15 16:13) 点击:161 |
2020年6月,北京的吴女士需要入院手术,可家人都不在京,没有家属签字,医院拒绝做手术。虽然吴女士的家人后来赶回北京,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患者家属认为不如立刻手术的效果好,遂以此向医院索赔。 院方代表则认为,没有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且患者的情况不属于生命垂危,故按照法律规定,其不能进行手术。 后经调解,吴女士家属表示明白了医院不立即做手术的原因,但无法理解,认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医院不近人情。虽然患者最后撤诉,但是医患双方终未能握手言和。 类似由“不签字不手术”引发的医患纠纷远不止一例。 一名产妇因难产生命垂危,邻居将其送往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产妇,医院决定免费收留产妇入院治疗。但由于丈夫不在身边,无法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产妇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当事医院承担了巨大的社会压力。有人说“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还有人指责医院,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那么,为什么医院非要等患者或者近亲属签字后才能做手术呢?难道不签字就做手术不可以吗? 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若患者已生命垂危需要紧急手术,而其家属无法及时赶到,则有可能贻误病情,极易引发新的医疗纠纷。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修改成为亮点。 之前侵权责任法要求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且需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以此来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此次修改之后,民法典规定的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而是要求医方具体说明,患方明确同意,这就解决了前述案件的尴尬局面。同时,这意味着,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在经过具体的说明后,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这在患者危急情况下,将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要求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由“说明”改为“具体说明”,看似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实际上是对告知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医生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 所以,医护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更加耐心、客观、以更能让患者了解的方式去和患者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以取得患者的实质性的同意。同时,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被推定和默示认定。 提示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平衡了医患双方的权益,而且最终更好地保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民法典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让医者多一份关心,让患者多一份理解,共同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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