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病历去哪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1-09 17:10) 点击:120 |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医院无法提供完整病历且拒绝对后期电子病历进行真实性鉴定,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839959.2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周某因腰腹痛、腹泻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肾绞痛、右输尿管结石伴右肾盂积水等。2018年5月18日凌晨,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某家属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诉讼中,相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对案涉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在周某死亡后果的参与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医院提供的封存病历不完整,后期补充的电子病历未得到周某家属认可且医院拒绝对后期补充的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致使鉴定不能。后相山区人民法院另行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述机构均以周某未行尸体解剖,其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决定不予受理。 【依法判决】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因医院对于录入完毕的电子病历完全可在双方封存纸质病历同时锁定并打印继而封存,故应承担提交鉴定机构病历材料缺失的责任。后经相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对电子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时,该医院又撤回申请,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拒绝提供上述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的原因导致医疗过错无法经鉴定程序确认的,应直接推定医院机构负有过错。结合对周某未行尸检致鉴定不能,医院亦负有过错。最终,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对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839959.20元。 【法官释法】 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些医院因缺乏重视、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使病历资料未能妥善保存。在诉讼中,因病历资料缺失致使医疗鉴定不能,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管理,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来源: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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