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改管理用房,业主要求恢复原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1-14 17:23) 点击:151 |
作为小区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如通道、楼梯、大堂、消防、公共管理用房等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若业主的共有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简介 NO.1 原本情况 原告是A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B公司是A小区的建设单位,A小区X幢在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标识为“管理用房”。 2008年4月,被告B公司将案涉小区整体交付完毕,将X幢作为物业用房。 NO.2 更改设计 2011年12月,被告B公司提交了《设计更改通知单》,更改了管理用房平面图的设计。 2012年2月,被告B公司向南京市住建委产权市场处出具申请一份及说明一份,申请将X幢的部分管理用房变更办公用房,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14年6月,南京市房产局将更改后的办公用房登记在被告B公司名下,此时,B公司不仅是开发商,也是A小区的业主,对办公用房享有所有权。 之后,被告B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将案涉X幢一楼的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进行改造,和上述办公用房一起出租给某消防公司。 NO.3 产生纠纷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B公司擅自出租A小区X号楼物业管理用房一层消防控制室、门厅及卫生间的行为无效,要求其恢复原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小区的建设单位在该小区有专有部分的产权房屋,就应视为小区业主,其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无权利用其自身便利条件,未经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擅自将共用部分面积改造、出租用以获得收益。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B公司将A小区X幢一层业主共有部分出租给被告某消防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某消防公司将占有使用的A小区X幢一层房屋全部返还给原告A小区业主委员会。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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