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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之际突发疾病去世,医院要赔偿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19 16:39)    点击:362

 69岁的张铭(化名)因身体不适前往岑溪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在病情好转后,在亲属为其办理出院时,张铭突然身体状况恶化并于次日身亡。张铭的亲属认为医院对张铭的高血压存在漏诊,导致其死亡,遂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49万余元。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日前,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尘埃落定。

  病情反复夺人性命

  2019年12月3日,张铭因双下肢无力到医院就医,由该院神经内科收治入院。治疗4天后,该院骨科对张铭进行会诊,并将张铭转入骨科治疗。转科室治疗后,医院对张铭进行第二次会诊,并于同月13日将张铭转入呼吸内科诊治。在呼吸内科治疗后,张铭的病情基本稳定。

  同月19日,医院同意张铭出院。在亲属为张铭办理出院手续的过程中,病床上的张铭突然神志不清。医院将张铭紧急送往重症医学科抢救,张铭的亲属为其再次办理入院手续。遗憾的是,张铭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办理完张铭的后事,张铭的亲属于2020年3月12日将医院诉至岑溪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双方当事人各有说法

  张铭的亲属称,张铭在入院时血压明显过高,且本人陈述患有高血压10年。医院明知张铭为高血压病症高危,应当密切关注张铭的血压情况。但是医院在对张铭的诊疗过程中,忽视了血压对张铭病情的重要影响。在2019年12月3日至19日的住院疾病证明书当中,医院完全没有对张铭的高血压进行诊断,丝毫没有提及高血压病症。直到张铭其他病症好转,可以出院,在等待出院的过程中,张铭因高血压诱发脑桥出血。2019年12月19日,也就是张铭被送至重症医学科抢救当日的住院疾病证明书上,医院才对张铭的高血压病症进行诊断,这次诊断为:脑桥出血、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医院在治疗方案的设置上存在重大过错。如果诊疗方案中对张铭的高血压病症给予重视和治疗,张铭完全可以康复出院。医院的严重过错致使张铭因高血压引发脑桥出血而死亡,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医院辩称,张铭入院时血压为200/100mmHg,次日的血压为146/67mmHg,第三天的血压为138/63mmHg,第四天的血压为134/75mmHg,第五天的血压为153/62mmHg,第六天的血压为166/87mmHg。根据《神经病学》《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等现行针对脑梗塞后病人的血压控制规范,均显示神经内科对张铭在该科住院期间血压管理所采取的措施是符合治疗规范的。从护理记录、体温表可以看出,张铭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测量到的血压数值在控制目标范围,不需要进行特殊的监测及降压治疗,故骨科及呼吸内科对其诊疗时的处理流程也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医院提出,张铭为老龄人,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入院时头颅MRA提示多个部位脑梗塞、脑动脉硬化。张铭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办理出院后突发神志不清、脑桥出血的主要原因为脑动脉硬化。医院对张铭住院期间的血压情况已尽关注和管理义务,虽未及时补充高血压病诊断,未予降压治疗,但与张铭脑桥出血所致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张铭脑桥出血入院重症医学科后血压明显升高应考虑为脑出血后颅内压升高所致,两者为伴随关系,不能证明张铭出血前血压控制不理想,也不能证明医院对张铭的血压情况未尽关注义务。有动脉硬化和脑梗塞病史的老年高血压病,其脑血管事件(脑出血、脑梗塞等)的发作是不可预见和无法精准预防的。张铭的脑桥出血为自身血管原因引起,和其在住院期间未服用降压药物没有直接关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疾病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张铭的亲属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张铭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张铭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张铭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三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辩称其诊疗过程中没有漏诊,且张铭住院期间血压在控制范围,无须对其进行降压治疗,但根据张铭的亲属提供的病历资料以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医院在对张铭予以诊疗的过程中,漏诊张铭高血压病,对其血压监测无动态评估,对张铭是否需要降压治疗存在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张铭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对张铭的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张铭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张铭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张铭的亲属因其死亡所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参考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张铭的自身身体状况,应由医院承担30%的责任,即医院承担13万余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1.5万元。

  不久前,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赔偿张铭的亲属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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