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部门是哪个?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2 13:21) 点击:38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网友咨询: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部门是哪个? 律师解答: 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的,在执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死刑复核有不同的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解析: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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